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纳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4信息】 一、现金折扣
在现金折扣下,企业应收账款实际金额随购货方付款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即销
售与折扣不可能同时发生,因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现金折扣只折价款,不折增值税。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销售时按原价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赊销期、折扣期以及现金折扣率等在购
销合同中专条写明。在这种情况下,按发票开具金额确认应收账款,而销货方给予的
现金折扣从融资角度看,属于一种理财行为,因而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1]A企业于2000年2月3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000
元,增值税5100元,合约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B企业于2月15日还货款。
(1)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2月15日收到偿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4800
财务费用 3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5100
2、销货方在销售发生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没有确认收入,待购货方支付货
款时再根据实际收款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例2]承上例,假设B企业在20天内付款,给予300元折扣。
(1)发货时不作分录
(2)在20天内收到款项34800元,开具价税合计34800元的增值税
发票
借:银行存款 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743.5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56.41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否折税取决于增值税发票是否开具以及购销双方账务的处理情况。在
现实业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购货方主动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以及销货单。销货方
将其作废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3]承例1,由于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让价,经协商共让价10%,如B企
业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A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开具相同金额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B公司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按折让10%后的价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B公司 315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90
2、购货方未退回增值税发票,销货方应在协商确定让价后将折让的应收款项冲
减坏账准备。
[例4]承例3,假设B公司未退回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经协商同意让价
10%,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 351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510 (Au200410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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