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期内分期收款销售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4信息】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只对在现金折扣期内一
次性全额收付所有货款时享受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作出了规定。而在实务工作中,债
权企业或债务企业经常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等额地分批向对方收取或支付货款,
当在双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期内发生以上业务时,债权企业是否应给予对方企业折扣优
惠,或债务企业是否应享受对方企业的现金折扣,现行制度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
者认为,既然债务企业在折扣期内支付了货款(哪怕只是一部分),就应享受折扣优
惠,一方面可避免债务企业因不能享受折扣优惠而放弃提前部分还款的机会,另一方
面债权企业也可最大限度地盘活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货款总额234000元,双方约定的现
金折扣政策为5/10,3/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在随
后的第9天和第17天,甲企业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企业分别支付货款
100000元和120000元。则甲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1、销售实现,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第9天收到乙企业货款100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财务费用 5263.16[100000÷(1-5%)×5%]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105263.16
3、第17天收到乙企业120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财务费用 3711.34[12000÷(1-3%)×3%]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123711.34
此时,甲企业“应收账款--乙企业”余额为5025.50元。相应地,乙企业
将享受的现金折扣额8974.50元记入“财务费用”贷方。
上例中,如果乙企业分期付款不能享受现金折扣,则其可能不会在折扣期内付款
(除非它能一次足额付清),甲企业也不能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压力。
(Au200410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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