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4信息】 实务工作中,对企业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
有的在“财务费用”账户中核算,有的在“在建工程”账户中核算,还有的在“长期
待摊费用--开办费”账户中核算。笔者认为,企业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当区分不同
类型进行核算。
1、如果企业筹建期间没有银行贷款,而是全部运用最初投入的资本金进行运作
的,那么这期间的利息收入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方,作为其的减项。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指出,企业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
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间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
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既然筹建期间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
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那么作为利息收入理应
也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这才符合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
2、如果企业筹建期间有银行贷款,而且能够分清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应为在建工
程贷款而产生的(诸如此贷款为专款专用或有专门账号),根据借款费用准则应在
“在建工程”科目在核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这也是会计处理一贯性原则的体现。
3、如果企业筹建期间有银行贷款但无法分清这部分利息收入究竟是贷款产生的
利息,还是最初投入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笔者以为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规定,应在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并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
(Au2004100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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