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忽视原始凭证的客户名称与开具时间
录入时间:2004-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4信息】 客户名称与开具时间是完整、合法的原始
凭证的两个基本要素,缺少了它们的原始凭证是不能据以登记入账的。但在实际工作
中,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两个要素,只审核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经济业务的金额和摘要填写是否完整,而对原始凭证上的客户名称和开具时间却不作
硬性要求。
有的发现缺少这两个要素时,在经办人员自行填写这两个要素后即予以报账。事
后稽查时,不少稽核人员(包括审计、纪检等外部稽核人员)也把原始凭证的客户名
称与开具原始凭证的时间这两个要素视之为不甚紧要的东西,而不予深究。笔者认为,
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允许缺少客户名称与开具时间这两个要素的原始凭证报
账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没有客户名称与开具时间这两个要素,违背了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应视为不完整原始凭证或无效原始凭证,这样的票据不能据以制作记
账凭证,不能登记入账。
其次,允许没有客户名称与开具时间这两个要素的原始凭证报账(包括经办人员
自行填写的),就可能出现以下怪现象:开给甲单位的原始凭证拿到乙单位报账;开
给上级单位的原始凭证拿到下级单位报账;应该本月报账的原始凭证拿到下月报账,
甚至转到下一个年度报账;应该个人自理的原始凭证拿到单位报账;一张原始凭证拿
到甲单位不能报账就拿到乙单位报,在乙单位不能报账就拿到丙单位。出现这些现象,
轻者是不及时报账的行为,影响有关数据的统计;重者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
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以,对于没有客户名称与开具时间这两个要素或其他要素的原始凭证,会计人
员应当区别情况予以退回或拒办;有不真实、不合法可能的,应当予以扣留,及时向
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事后稽核人员,也要重视无客户名称与开具
时间的原始凭证,从中发现虚假报账行为;特别是税务稽查人员要抽取一定比例的原
始凭证与存根进行清理核对,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只要我们全面把握原始凭证的基本
要素,就能进一步减少经济活动中的虚假报账行为,确保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b2004100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