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关联方交易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主要是明确关联方关系的形式、
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会计报表阅读者提供更为可靠的
信息。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
税务处理原则和规则。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
调整。由此可见,会计上对上述事项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只要求作信息披露,
而税法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
对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认定,以及及其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
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
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
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
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
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
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
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1.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
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
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
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
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
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三)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
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
取的费用金额;
5.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
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四)纳税调整方法的选用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
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
法。
1.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
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①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
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②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③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
等;
④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
(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
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
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
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
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
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
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
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
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
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
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2.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
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
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
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
面的可比性。
4.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
(租金)的调整。
(1)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
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
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
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
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
认定。
(3)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
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5.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
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
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
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
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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