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
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顾名思义,所谓调整事项就是对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按照12月31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及
所有者权益作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重新编制会计报表。这种做法与税收
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相冲突。在上例中,乙公司在2月份收到退货,
调整1997年度的会计报表,但假若乙公司在5月份(报告批准日后)收到这笔退
货,那这笔退货就计入1998年的账表上了。同样是1998年的经济业务,一个
在上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一个在下年度反映。
税收上,必须按照实际发生原则确认收入和扣除成本费用。属于1998年度的
经济业务,应当确认1998年度的所得。对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应在资产实际
发生减损的年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对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应当在实
际赔偿的年度申报扣除。对销售退回而影响当期损益的,应当计入实际退回年度的所
得额。其理由如同“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差异分析”一样:
首先,由于企业所得税存在三档税率(即18%、27%、33%),按照国税
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被查出
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由此看来,对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损益的差错,不
管重大会计差错与非重大会计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的所得额。
其次,由于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存在,也决定着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必
须并入以前年度的所得额确定减免税。
再次,由于税法规定对亏损弥补规定了五年的期限限制,这就十分必要准确计算
出各年度的所得额(亏损额或盈利额)。对于差错期原认定为亏损的,应重新确定应由
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对于差错期原为盈利的,需要对差错额计算补缴税款。于此
同时,会计上已调整至发现期损益的金额,应作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即原更正差
错的结果为增加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减发现期所得;原会计更正结果为减少发现期利
润的,应调增发现期所得。
因此,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重新确
认报告年度和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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