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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会计差错更正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与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 的更正方法。而税收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对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当并入差错年度的所得额。这一条 被更多的用于税务机关检查时的处理。   首先,由于企业所得税存在三档税率(即18%、27%、33%),按照国税 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被查出 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由此看来,对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损益的差错,不 管重大会计差错与非重大会计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的所得额。   其次,由于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存在,也决定着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必 须并入以前年度的所得额确定减免税。   再次,由于税法规定对亏损弥补规定了五年的期限限制,这就十分必要准确计算 出各年度的所得额(亏损额或盈利额)。对于差错期原认定为亏损的,应重新确定应 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对于差错期原为盈利的,需要对差错额计算补缴税款。于 此同时,会计上已调整至发现期损益的金额,应作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即原更正 差错的结果为增加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减发现期所得;原会计更正结果为减少发现期 利润的,应调增发现期所得。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这样处理:当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凡 因涉及损益而影响所得额的,会计上也应采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予以调整账 务,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这种做法是将“不重要”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看作重大会计差错处理,以减少发现期 所得额调整的工作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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