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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股权投资业务差异分析--境外股权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五、境外股权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企业在境外投资,其取得的收益也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但在计算所得税 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采取对已纳税额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的办法。对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 116号]。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1.境外所得的计算   (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 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 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 互弥补。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3.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 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 扣。   ①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 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按规定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 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 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②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 (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③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 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 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 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抵扣。   计算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均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4.境外减免税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 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 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 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 (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 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5.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投资、经 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 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 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 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例5]某企业200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 33%;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机构的所得额为40万元,A国所得 税税率为30%;在B国机构的所得额为46万元,B国所得税税率为35%。在A、 B两国已分别缴纳所得税12万元、16.1万元。假设在A、B两国的应税所得额 按我国税法计算分别为45万元和48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1.限额抵扣法:   (1)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00+45+48)× 33%=63.69(万元)   (2)抵扣限额   A国的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A国的所 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100+45)×33%×[45÷(100+45)] =14.85(万元)   B国的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B国的所 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100+48)×33%×[48÷(100+48)] =15.84(万元)   在A国缴纳所得税12万元,低于抵扣限额14.85万元,可全额抵扣;在B 国缴纳所得税16.1万元,高于抵扣限额15.84万元,超过限额0.26万元, 当年不得抵扣。   (3)该企业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应交所得税额=63.69-12- 15.84=35.85(万元)   2.定率抵扣法   抵扣额=(45+48)×16.5%=15.345(万元)   应纳所得税=63.69-15.345=48.345(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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