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股权投资业务差异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差异
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与《通知》规定的
时间基本相同。即,只要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
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也基本相同,
既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的问题,也不会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
变动投资成本。在纳税申报时,只需根据当期确认的应收股息调整所得额并计算补缴
税款即可。现举例说明:
A企业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
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
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
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
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300000元。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通知》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
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
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假设
2000年度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3%,C公司所得税率为15%。则: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1-15%)×
(33%-15%)=66000+2117.65=68117.65(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
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30000÷(1-
15%)=195294.11(元)
应纳所得税额=195294.11×33%-30000÷(1-15%)
×15%=64447.06-5294.12=59152.94(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01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
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
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000×10%)-5000=40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45000÷(1-
15%)=212941.18(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941.18×33%-45000÷(1-15%)×
15%=70270.59-7941.18=62329.41(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
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
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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