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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股权投资业务差异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差异 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与《通知》规定的 时间基本相同。即,只要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 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也基本相同, 既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的问题,也不会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 变动投资成本。在纳税申报时,只需根据当期确认的应收股息调整所得额并计算补缴 税款即可。现举例说明:   A企业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 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 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 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 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300000元。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通知》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 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 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假设 2000年度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3%,C公司所得税率为15%。则: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1-15%)× (33%-15%)=66000+2117.65=68117.65(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 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30000÷(1- 15%)=195294.11(元)   应纳所得税额=195294.11×33%-30000÷(1-15%) ×15%=64447.06-5294.12=59152.94(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01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 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 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000×10%)-5000=40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45000÷(1- 15%)=212941.18(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941.18×33%-45000÷(1-15%)× 15%=70270.59-7941.18=62329.41(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 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 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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