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债权投资业务差异分析--委托贷款业务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三、委托贷款业务差异分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好、用活资金是企业
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提高收益、降低风险,企业一般通过委托银行贷
款的方式对这部分富余资金进行投资。企业委托银行贷款需要设置“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利息”、“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
备”、“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
支付的委托手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于委托时一次计入损益;金额较大的,可以在
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
[例3]甲企业于1998年1月1日委托工商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时
支付银行手续费3.6万元。银行将这笔资金贷于乙企业并按季结息,贷款期限三年,
年利率12%。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本金 1000000
待摊费用--手续费 36000
贷:银行存款 1036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委托贷款--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3.每月应摊销委托手续费1000元(36000/3/12)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待摊费用--手续费 1000
4.工商银行每季向乙企业收回贷款利息=1000000×12%/4=
30000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应代扣代缴
营业税30000×8%=2400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工行每
季应支付甲企业利息30000-2400=27600元。收回利息时,企业作如
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27600
投资收益 2400
贷:委托贷款--利息 30000
5.到期收回投资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委托贷款--本金 1000000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
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
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不得在税前扣除。关于投资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问题,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涉及较多,
我们将在以下的内容中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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