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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债权投资业务差异分析--投资国债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二、投资国债的差异分析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 的债务,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税法规定,纳税人 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期均在一年以上,其付息期限不定,有的债券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有的按季或按年定期分次支付利息,因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确定利息 收入的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收到,均应计入当期 收益。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国债这种投资期限长,并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企 业应按期计提利息。这种利息收益和企业持有国债时间长短有关,我们又称之为“持 有收益”。   按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为了完整 地反映企业创造的收益额,企业投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论是否缴纳所得税一律 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整出来, 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由于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一样,都可以随时到债券市场上转让,若转让成功, 则企业就可以获得转让收入,将转让收入与原投资时的成本对比,就可以确认转让损 失或转让收益,我们通称之为“债券处置收益”。在实际操作时,国债的处置收益也 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国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待遇完全 不同。即国债的持有收益免税,但处置收益应纳税。   [例2]甲企业1996年1月1日以10万元,购买5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 债,年利率为10%。1999年1月1日以12.7万元转让出去。其会计处理如 下(所有税、费略):   (1)199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应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2月底,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即持有收益: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此分录连作三年。由于投资收益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中去,因此,纳税 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出售该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27000     投资收益  3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30000   此时,发生投资转让损失3000元,也就是处置损失,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扣除。   虽然从静态上看“投资收益”账户余额为27000元,但却有30000元是 免税的利息收入,这是我们纳税时,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尽管“投资收益”账户是 贷方余额,但纳税时,却要减少3000元,作为投资转让损失处理,并入所得税计 算之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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