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债权投资业务差异分析--投资国债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二、投资国债的差异分析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
的债务,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税法规定,纳税人
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期均在一年以上,其付息期限不定,有的债券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有的按季或按年定期分次支付利息,因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确定利息
收入的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收到,均应计入当期
收益。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国债这种投资期限长,并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企
业应按期计提利息。这种利息收益和企业持有国债时间长短有关,我们又称之为“持
有收益”。
按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为了完整
地反映企业创造的收益额,企业投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论是否缴纳所得税一律
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整出来,
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由于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一样,都可以随时到债券市场上转让,若转让成功,
则企业就可以获得转让收入,将转让收入与原投资时的成本对比,就可以确认转让损
失或转让收益,我们通称之为“债券处置收益”。在实际操作时,国债的处置收益也
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国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待遇完全
不同。即国债的持有收益免税,但处置收益应纳税。
[例2]甲企业1996年1月1日以10万元,购买5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
债,年利率为10%。1999年1月1日以12.7万元转让出去。其会计处理如
下(所有税、费略):
(1)199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应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2月底,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即持有收益: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此分录连作三年。由于投资收益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中去,因此,纳税
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出售该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27000
投资收益 3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30000
此时,发生投资转让损失3000元,也就是处置损失,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扣除。
虽然从静态上看“投资收益”账户余额为27000元,但却有30000元是
免税的利息收入,这是我们纳税时,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尽管“投资收益”账户是
贷方余额,但纳税时,却要减少3000元,作为投资转让损失处理,并入所得税计
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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