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财务费用的差异分析--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三、案例分析
(一)资料: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2月10日
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
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1200000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396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
以下问题:
1.8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企业取得借款3000000元,期
限3年,年息12%,8-12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关联方借款利息
150000元。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000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为7.2%。
2.10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4000000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直
接用于投资于甲公司,以获取甲公司25%的股权。本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这部分借
款利息720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册资本50%的借款金额=5000000×50%=2500000(元),
公司实际借款金额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只允许技2500000元借款
计算应扣除利息,但对这部分利息应在不超过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以
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2500000×7.2%×5÷12
=75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75000=75000(元)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
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00元。
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75000+72000
=1347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47000×33%=444510(元);
应补缴所得税=444510-396000=4851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