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营业费用的差异分析--佣金支出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三、佣金支出
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营活
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会计核算时直接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注:这是指“新申报表”中的“销售费用”项目,即允许税前
扣除的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机构服务的纳税或个人(支付对象不
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应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为他人
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间人介绍费是回扣;支
付给本企业职工的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股息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
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用等)也是工资薪金支
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临时工的特点一般是因季节性需要雇佣的职工,往
往具有周期性,而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至少没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个人劳务
报酬的往往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佣金支付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
的如因中间介绍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都归入回扣
范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得扣除。
对于佣金支出的扣除问题,《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服务金额的5%”中
的服务金额未作具体明确。比如,是按照销售收入计算,还是按照为企业实现的收益
计算,对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信息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佣金又如何计算。我国外资
企业所得税法文件中,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
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规定在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
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国税发(1999)242号]。笔者认为,对《办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服务金额”应当针对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作具体明确,以便在
实际操作时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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