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营业费用的差异分析--业务宣传费支出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
品支出等。会计上,业务宣传费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业务宣传费规定了
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
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如前所述,粮食类(含薯类)白酒的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对酒厂或酒产品销售
商,以及综合市场经营粮食类(含薯类)白酒的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办法参见“广告
费用支出”。
[例3]某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于2000年5月外购一批小商品,增值税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企业将该批小商品印制本
单位名称及产品商标后,对外赠送给有关业务单位。该商品无同类销售价格,成本利
润率为10%。2000年营业收入3000000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
250000元。则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118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100000×
(1+10%)×17%]
[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赠送礼品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
费”科目,而且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科目。]
本年度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3000000×5‰=15000(元)
超限额列支业务宣传费=18700-15000=3700(元)
按“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申报扣除业务宣传费15000元,若按
“老申报表”应调增所得额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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