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4信息】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
入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
汇兑差额,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
的成本;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84号)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
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
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准则》与《通知》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
借款费用在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时间标准、数额确认上均有差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2003年4月1日,甲公司为建造一幢厂房向银行专门借款600万元,
年利率6%,借款期限2年。工程于2003年4月1日开工,4月1日支出260
万元,7月1日支出260万元,10月1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1月1日
交付使用。公司按季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6月30日,依据《准则》规定,甲公司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2600000×6%×3÷12=39000(元),其他计入当期损益:
6000000×6%×3÷12-39000=51000(元)。
借:在建工程39000财务费用51000
贷:长期借款90000
依据《通知》规定,厂房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全部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
资产成本,故第二季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000元。
9月30日,依据《准则》规定,甲公司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5200000×6%×3÷12=78000(元),其他计入当期损益:
6000000×6%×3÷12-78000=12000(元)。
借:在建工程78000财务费用12000
贷:长期借款90000
第三季度应依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12月31日,依据《准则》规定,该厂房10月1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90000
贷:长期借款90000
依据《通知》规定,厂房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此后的停止
资本化,故第四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6000000×6%×1÷12=
3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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