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营业费用的差异分析--广告费用支出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第二节 营业费用的差异分析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
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
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
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
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
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
期摊入成本、费用。这是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的基本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
况合理确定摊销期限。但在税收上必须给出一个共同的“扣除”标准。营业费用与税
法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保险费等费用在会计上的“列支”与税收
上的“扣除”标准不同。
一、广告费用支出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
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或根据自己确定的收益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
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
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
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进行适当放宽。《通知》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
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以及从
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
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
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
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执行上述政策应注意下列问题: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严格区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
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
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此外,粮食类(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
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
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
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
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
用一律不得扣除;对于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
酒所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
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3)由于税法对广告费用支出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且超过扣除限额的
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所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现举例说明其调整方法。
某工业企业各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如表4-5所示:
表4-5 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销售收入 广告费
2000年 2000万元 45万元
2001年 2500万元 51万元
2002年 2600万元 48万元
若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调整方法如下:
①2000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
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尚未扣除的5万元广告
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②2001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500×2%=5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
5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50=1(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
告费金额=5+1=6(万元)。
③2002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600×2%=52(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
48万元,本期发生额允许在税前扣除,前期尚未扣除的6万元可以在本期扣除4万
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6-4=2(万元),可
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当注意的是,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除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
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这一点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方法相
同。
由于广告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为了便于管理,
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以后各年度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奠定基础。
本例中台账填写如表4-6所示:
表4-6 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广告费实际发生或扣除年度
项 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1.销售(营业)收入 2000 2500 2600
2.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 40 50 52
3.本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金额 45 51 48
4.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 45 56 54
5.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 40 50 52
6.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 5 6 2
7.本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 +1 -4
台账填制说明:
1.销售(营业)收入:按照本年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填
写,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2.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1×2%;
3.本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金额:按企业销售费用中实际列支的广告费如实填写;
4.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金额”与“上年度结
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之和填写。即4=3+上期6;
5.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若4≥2,填2;若4<2,则填4;
6.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6=4-5;
7.本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3-5。若结果为正数,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若结果为负数,则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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