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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管理费用的差异分析--无形资产摊销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六、无形资产摊销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 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 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 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 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 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 过10年。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 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 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 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 科日。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 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差异分析   会计上,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 超过10年。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 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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