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管理费用的差异分析--总机构管理费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四、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下属机构向总
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主要涉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
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两个文件。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
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
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弥补管理
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1.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
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
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
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2.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
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
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
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
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
增长额。
4.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
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
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
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
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1.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
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2.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
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
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
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罚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
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审批时间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
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
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
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
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由于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所以
如果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
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经国家税务
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关于关
联企业的界定,我们将在“关联方交易差异分析”一节中作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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