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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管理费用的差异分析--技术开发费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三、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 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应通过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了鼓励 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了加扣 50%的优惠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 49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 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 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 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 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规定如下: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 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层上报省级税务 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 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6.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 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 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 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 报以下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 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机关审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 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8.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 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 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 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 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 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上述固定资产虽然 是为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而专门购置的,但并不属于国税发(1999)49号 文件规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范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税前 扣除的优惠。无论是计算技术开发费较上年的增长比例,还是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 费的50%计算加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再包括该项设备的金额。此外,技术开发 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样适用。   由于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基础计算的,因此, 纳税人应建立“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例1]某工业企业2000年、2001年、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45万元、25万元、50万元,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分别为5万元、60万元、 50万元。假设1999年发生技术开发费4万元。各年填写的台账如表4-2所示:   台账填制说明:   1.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金额:按照企业“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账 户中归集的数额填写。   2.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金额:2=上期1   3.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按照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的数额占上年发生 数的比例填写。计算公式:增长比例=(1-2)/2×100%。 表4-2 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 单位:万元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或扣除年度 项 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金额 5 60 50 2.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外发费金额 4 5 60 3.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 25% 1100% -17% 4.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2.5 30 25 50% 5.本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45 25 50 6.允许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25 0 7.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2.5 0 50   4.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4=1×50%。   5.本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会计利润调整后的应 纳税所得额。   6.允许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增长比例小于10%,填“0”;在增长比 例达到10%的情况下,区别情况填写:(1)如果0<4≤5,填4;(2)如果 0<5<4,填5。该项目为应在本年度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7.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5-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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