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资产评估增值的差异分析--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会计处理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
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
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
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注: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规
定,应设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科目核算],按其差
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
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5]
25号文件明确: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
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
(二)差异分析
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税法也对此作了专门明确: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
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97)
财会字第72号]文件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
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由此
可见,对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在会计和税收上是一致的。
对清产核资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印花税征税问题,税法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均分
别发文进行明确。财税字[1996]6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
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
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
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
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
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
花税。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
[1997]131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
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集体企业在清产核
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
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
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
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
印花税。目前,由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已满,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对其固
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无论是否提取折旧,均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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