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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三、案例分析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4]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 1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160000元。乙企业库存商品的 账面价值14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60000元。不考 虑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60000-150000=10000(元)。   (二)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5]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100 件(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5元)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1000 千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乙企业购入甲企业的产品 作为生产用料。乙企业另支付差价款585元。甲、乙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 17%,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 =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85-585/(100×115)× (100×100)                  =585-508.70=76.30(元)   借:原材料  9576.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1000×11×17%)     银行存款  585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 (100×115×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500-10000-76.30 =1423.70(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100×115×1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1000×11×17%)      银行存款  585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000-10000=1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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