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三、案例分析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4]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
1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160000元。乙企业库存商品的
账面价值14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60000元。不考
虑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60000-150000=10000(元)。
(二)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5]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100
件(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5元)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1000
千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乙企业购入甲企业的产品
作为生产用料。乙企业另支付差价款585元。甲、乙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
17%,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
=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85-585/(100×115)×
(100×100)
=585-508.70=76.30(元)
借:原材料 9576.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1000×11×17%)
银行存款 585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
(100×115×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500-10000-76.30
=1423.70(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100×115×1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1000×11×17%)
银行存款 585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000-100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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