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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双 方均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换出的是存货,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存货的销售 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 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如换出的是不动产,应按计税价缴纳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缴 纳营业税。如换出的是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计征增 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公允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 所得。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在确定资产转让损益时应当 注意:由于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因此, 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补价收益就不应再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   上面我们涉及到“公允价、市场价、计税价”等几个概念,为便于理解和实际操 作,有必要对此做些分析。   准确地说,税收上只能按计税价确定,但当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以货易货)、以 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以货抵债)、自产自用等业务时,就需要确定以什么样的价格 来确定计税价最为合理。这就涉及到公允价与市场价问题。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 转税,税法引用得较多的是市场价(同类价)。在所得税法中,越来越多地引用“公 允价”这个概念。这主要是防止关联方交易相互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限制要求。[国 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 [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两个文件中多次使用“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 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税法确定 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所指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是相似的。通俗地理解,就是竞争者在 熟悉市场的前提下,进行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值。对于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 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 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该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 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上述方法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要求,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的市场 价格”是很难确定的。因为市场本身也有各个层面,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又如国 内市场、国际市场等。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点,其市场价格都是不同 的,要准确地说出“公允价”的金额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过分 地强调其区别将导致无法操作。从立法的角度,结合实际出发,笔者认为:计税价应 按公允价确定,公允价可以看成是习惯上讲的市场价,市场价应当按照当期的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如无平均销售价则一律按组成计税价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 规定,组成计税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除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分别规定外,其他存货 的成本利润率一律定为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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