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第五节 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
异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
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
资产(即补价)。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
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
货币性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不收付款项。其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是如
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与之相对应,非货币性交易所
得税处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非货币性交易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本节主要阐述后面一个问题。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制度和新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下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在非货巾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
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
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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