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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4信息】 中国加入WTO后,企业由国内竞争转向 国际化的市场竞争。在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措施都涉及到产权的 重新调整和安排。当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时,必将遭遇商誉的会计处理和分配问题。然 而,国际会计界尽管对购买商誉和非购买商誉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有关商誉的会计 核算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一问题不解决,容易给商誉的会计处理实务造成混乱, 还可能招致产权的法律纠纷。因此,有必要对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 行探讨,寻求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实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一个实际 案例,就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国际会计实务采用的处理方法进行了 分析,同时提出解决商誉会计处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案例:有A、B、C三个自然人,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和中国,并分别出资60 万、40万和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组建一合伙企业。按合同规定,A、B、C都 参与该企业的管理,其利润按3:2:1的比例分配。该企业在中国经营10年后, B由于不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求退出该合伙企业。B退出后,由A、C继 续经营该企业。在B要求退伙时,该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3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国际会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其净资产由账面价值,转化为当时的公 允价值,来决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而公允价值的构成中应包括该企业10年来创 造的非购买商誉。假设其非购买商誉计价为18万元人民币。其它可辨认资产(净资 产部分)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人民币,这样在计算B应分得的退出企业权益资金 时就有许多方法,这些方法对B的处理是完全一致的,而对继续参与经营的A资本和 C资本却有不同的效果。   (一)方法一   先将非购买商誉18万元以及其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60万元人民币与 原账面净资产300万元人民币之差作为重估增值计入企业的收益中,再按合同规定 的利润分配比例在A、B、C之间分配。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  18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78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78万元人民币中,每个个体资本应为:原投资额+原 账面盈余按比例分成+非购买商誉按比例分成+资产重估增值按比例分成。这样:   A资本=60+90+9+30=189(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3+10=63(万元)。   总计378万元。   由此可见,B退出企业应分得的权益资金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 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89万元和63万元人民币。   (二)方法二   在18万元的非购买商誉中,只把B应分摊的商誉6万元计入账户,其它处理和 方法一相同。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   6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66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6万元。   依方法二,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而留在企业继续经 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分别为180万元人民币和60万元人民币。   (三)方法三   不计任何非购买商誉,而将B应分摊的非购买商誉由A、C按其资本比例补偿。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60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20=120(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0万元。   A、B、C资本调整:   A资本=180-4.5=175.5(万元);   B资本=120+6=126(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总计360万元。   因此依方法三,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 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75.5万元人民币和58.5万元人民币。   (四)讨论   由于对企业产权变动中非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不同,造成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 资本和C资本的不同结果。这几种方法到底孰是孰非,在国际会计领域至今仍无定论。   主张第一种方法的理由是:企业创造的商誉是不可分割的。一是本身的价值不可 分割,二是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因此,对本案例商誉的会计处理, 应该是将此商誉全额入账,然后再根据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 个投资者之间分配。   主张第二种方法的理由是:商誉具有不可分割性,但它只表现在其总价值不能和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而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在方法一中尽管不承认这 一点,却将非购买商誉及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 配,实际上就已把非购买商誉进行了分割。因此,第一种方法的处理结果与其理论依 据自相矛盾,同时也说明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既然商誉自身价值可以分割, 那么,本案例中涉及的非购买商誉就应只考虑B应分得的份额,而A、C应享有的商 誉份额还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非购买商 誉是不能计价入账的。所以,不能将A、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计价入账。   第三种方法承认商誉自身价值的可分割性,因而按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增加了其 资本价值,同时又把产权变动中多付给B的那部分商誉价值看成是与产权变动相关的 费用,按增加的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冲销A、C的资本。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由A、 C资本来承担。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方法只注意到了商誉可不可分割的问题,却忽略了一个关键 问题,即如何看待产权变动前后会计核算主体是否发生了变更。后者是界定产权变动 条件下商誉是否为购买商誉的惟一标准;其判断结果影响到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因此, 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1.如果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未发生改变,即把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 和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持续经营的同一家企业,此时商誉的会计处理 应充分考虑上述三种方法的利弊,在此基础上作出调整。具体做法是:在产权变动确 认商誉并计价入账的同时,立即注销当期企业的资本。由于B已经退出企业,因此只 能由A和C按3:1的比例承担。   这样处理的理据是:企业在产权交易时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商誉实质上是对企业内 部自创商誉收购成本的计量,是内部自创商誉的转化。然而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并 未发生变化,已入账的商誉不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仍为自创商誉,按国际会计惯例, 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自创商誉不能入账。因此,应该将商誉入账后立即注 销,此其一。其二,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在产权变动之后,商誉不 一定能继续存在,从而对商誉的任何后期摊销方法或永久保留均显主观臆断,也不符 合稳健原则。因此必须立即注销,这是介于现有会计理论和技术所作出的一种现实选 择。而此时无论商誉是以18万元入账,还是以6万元入账,只要一注销,其结果都 是一致的。   依方法一,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9-13.5=175.5(万元);   C资本:63-4.5=58.5(万元)。   依方法二,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0-4.5=175.5(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2.如果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独立于变动前A、B、C三资本的企业, 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的商誉连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起,应视作被 A、C两人以投资方式投入到一个新企业中。这种商誉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也就是 说,A、B、C三资本企业的自创商誉在企业产权交易中被A、C两资本企业收买。 同样按照国际惯例,应对商誉进行确认并计价入账,然后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 摊销。由于商誉仅仅作为企业产权交易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地购买,因而产权交易成 本就成为商誉初始计量的基础。摊销商誉的目的就是将购买商誉的成本进行分配以实 现收益与费用的恰当配比。鉴于上述原因,在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首先应按产权交易成本对商誉进行计量。会计分录如下:   首先记录购买商誉:   借:商誉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然后在商誉的存续期间,合理预计商誉的经济寿命,将商誉在该经济寿命年限内 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 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   (五)小结   本文探讨了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文章分析了国际会计中现行的 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提出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处理 方法的新思路,并给出了解决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具体会计处理的建议。   本文提出的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有进行后续研究的必要,后续研究应着重解决 以下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A、 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或不同的会计主体?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 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看作是一持续经 营的企业?把握好这一条件,是正确地运用商誉会计处理的前提。 (ar20040904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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