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权人之所以愿意与债务人进
行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债务重组主要是围绕“应收账款”进行的,因此让步是债
务重组的重要特征。那么,哪些情况会使债权人产生重组损失呢?会计制度规定,债
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
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因此,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关
键是对债权人债务重组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扣除。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
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
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
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举例说
明如下: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例:2003年3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合同规定货款于
当年12月支付。2003年12月,B公司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债务。经协商,
双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债务40000元,余款以现金支
付。A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77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4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17000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营业外支出即债务重组损失4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例:2002年11月,A公司持有B公司开出的不计息商业承兑汇票
200000元,年底因B公司无力付款,A公司将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鉴于B公司财务困难,经协商,于2003年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A公司同意豁
免B公司债务40000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后6个月付清,A公司已为该项债权
计提准备10000元。重组日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60000
坏账准备1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0
本例中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40000元,其中10000元已计提坏账准
备,企业将单独进行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本例应收账款的计税成本为:
200000-10000=190000(元),税法上确认的债权人债务重组损
失=190000-160000=3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另外
10000元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进行冲减利润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