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问: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
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赠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
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17%。请问在
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
增值税。因此,你超市应将赠送的小盒酸奶售价与实际销售收入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销售1盒为例,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8
贷:主营业务收入6.84(8-1.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
{[8÷(1+17%)]×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5。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2.44
贷:库存商品 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44
{[3÷(1+17%)]×17%}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