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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负债):长期负债--长期借款

录入时间:2004-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4信息】 第二节 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科目 应按贷款单位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长期借 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小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 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 兑差额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 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下述规定,分别计入 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开始 资本化的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 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与购建固定资产相 关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 应冲减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工程成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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