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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负债):长期负债--长期应付款

录入时间:2004-08-04

【北京08/04/2004信息】 二、长期应付款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小企业除 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长期应 付款”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长期应付款”科目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 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 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 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 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明细科月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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