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录入时间:2004-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4信息】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
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
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小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
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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