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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读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什么是非税收入   该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 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1.行政性收费;2.事业性收费;3.政府性基金(附加); 4.罚没收入;5.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6.其他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 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三种方式纳入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1.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2.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3.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 专户管理。   不得拖延截留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 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 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 途的应当专款专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 一安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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