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财政部发布营业人从事快递业务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台财税第八六一八九五0七六号颁布时间:1997-05-12
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建立
财政部税法释令
法律依据:
营业税法第七条
关系法令: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
日期文号:财政部 86.05.12 台财税第八六一八九五0七六号
摘要:营业人委托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国际间快递业务之营业人运送外销货物者
可持凭该从事快递业务之营业人所出具之国际包里执据,作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
之证明文件
主旨:营业人委托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国际间快递业务之营业人运送外销货物者,
可持凭该从事快递业务之营业人依说明二所出具之国际包里执据,作为申报营业税适
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以资简化。请查照。
说明:
一、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八款及本部赋税革新小组八十六年四月十八
日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改进统一发票之管理制度」研究报告改进建议事项办理。
二、营业人取具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国际间快递业务之营业人,所出具受托运送
货物出口之国际包里执据,其载有寄件人之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交寄物品之名
称、数量及其价值之金额者,得做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