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台湾财政部核释公营事业民营化从业人员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七一七一四号颁布时间:1988-11-23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叁日建立   财政部税法释令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关系法令:   日期文号:财政部 87.11.19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七一七一四号   摘要:核释公营事业民营化从业人员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领 取之裁减加给,公劳保权益补偿等所得课税疑义。   主旨:核释公营事业民营化从业人员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领 取之裁减加给,公劳保权益补偿等所得课税疑义,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本部赋税署案陈经济部八七年六月一日经(八七)国营字第八七五叁六 ○一八号函、七月叁一日经(八七)人字第八七叁五叁一九○号函、台北市国税局八 七年九月二八日(87)财北国税审贰字第八七○叁九八八四号函及台湾省菸酒公卖局 八七年七月叁一日八七公财字第二叁二五二号函办理。   二、公营事业民营化,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相关法规发给离职人员之离职 给与或留用人员之年资结算、加发六个月薪给及一个月预告工资、久任奖金之补偿, 系属退职所得性质,应依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项第九类退职所得规定核课所得税; 至於公劳保权益补偿具有保险给付性质,依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免纳所得 税。   叁、本部八二年八月二四日台财税第八二一四九四七叁七号函释,因所得税法第 四条业经修正,自应不再适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