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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部关于都市计画法所称「公共设施保留地」之认定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五四叁八0号颁布时间:1998-07-20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建立   财政部税法释令   法律依据: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   关系法令:土地税法第叁十九条第二项   日期文号:财政部 87.07.15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五四叁八0号   摘要:都市计画法所称「公共设施保留地」之认定。   主旨:关於都市计画法所称「公共设施保留地」之认定,请依照内政部八七年六 月叁日台(87)内营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号函办理。   说明:依据内政部上揭文号(附影本)办理,兼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八六年二月 六日八六财税二字第○○叁一四七号、八七年二月叁日八七财税二字第○○一二九二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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