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注销前如何清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清缴税款。但是,
由于清缴税款特别是所得税清缴的计算比较复杂,因而绝大多数纳税人甚至于税务
稽查人员都有可能出错。为了避免出错,并防止和消除纳税人注销中的税收流失,笔
者结合自己工作与学习的体会,谈谈纳税人注销前的所得税清算与清缴。
首先,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
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任何一家企业在注销
前都必须将注销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并
缴纳税款。但是,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即
当年的生产与经营并没有12个月,那么其计税所得需不需要换算成12个月的计税所得?
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究竟什么是“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
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应纳
税所得”是纳税人某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第二,纳税年度与公历一致,即从1
月1日始到12月31日终;第三,如果纳税人经营期不足12个月,则实际经营期即为一
个纳税年度。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没有12个
月的,其实际经营期就是一个纳税年度,其经营期内的所得也就是该纳税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所以,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其生产经营所得无须换算成全年的应
税所得,而是直接根据计税利润与对应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此,企业申
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只须用计税所得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可。比如说某纳
税人2003年7月份申诉注销,其计税所得为29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的
所得税即为29000×18%=5220元。
其次,纳税人也应当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
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这两条
规定,我们说任何一个企业在注销时如果存有清算所得还必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要得到清算所得额却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计算。清算所得是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
财产,减除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补缴资
本后的余额。具体可按下列程序计算:
1.计算确认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
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计算确认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
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
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
法归还的债务)
3.计算确认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
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
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
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处置财
产的行为无效,清算机构应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②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③对原有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
差旅费、办公费、广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等。
我们还必须注意一点,即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税时的适用税率是纳税人注销当年生
产经营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如说某纳税人如果注销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为5万
余元,即适用27%的税率,那么即使该纳税人最终的清算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那么
该纳税人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仍然按照27%的税率计算,而不必适用33%的适用税率。
对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在注
销时同样也须首先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计算缴纳清算个人所得
税。在具体的计算上两者也是相似的。
除了上述两项之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之外的其他私营企业,还
有一项要求,即在对财产进行最终处置,也就是将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净财产分
配给各个个人投资者时还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又规定:“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个
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之外的其他私营企业是由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也就是说
个人对该企业拥有股权,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实质上也就是企业投资者最
终的投资收益,即利息或者股息。自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投
资者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
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
此,企业在对最终财产处置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j20031202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