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接受外单位
捐赠电脑10台,公允价值4000元/台。其中,有4台电脑被仓库领用,6台销售,售价
3500元/台(不含税),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接受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4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6800
递延税款13200。
处理时:
借:银行存款24570
固定资产16000
其他业务成本2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0
库存商品40000。
同时: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6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800。
4月份注册税务师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查时,要求该公司对这笔业务进行所得税
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3.7万元。我们认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注册税务师要求该公司这样处理对吗?
注册税务师的处理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
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
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
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
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这一规定,该公司这笔接受捐赠的电脑设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7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21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调整额的计算方法为:
用电脑的公允价值4万元,加上6台电脑的销售额2.1万元,减去销售的6台电脑应该结
转的成本2.4万元。因该公司领用的4台电脑是在仓库使用,故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
内计提折旧,且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如是用于职工医院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其折旧额则不得税前扣除。账务调整为:
借:递延税款1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2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0。
假如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实
有困难,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即可以分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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