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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职费能在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福建12/23/2003信息】 某公司最近准备与几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职工一笔退职费。问:这种退职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列支?如 果能够列支,又该怎么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 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 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 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 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该公司支付的退职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 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53号)的规定: 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须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可在3年内由主管地税 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以,该公司支付的退职费数额如果不大,可在当 年度列支;数额如果较大,则应分三年列支。 (al200312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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