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3信息】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末预提广告费用10万元,但申报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
人员指出,该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此,企业认为其长年打广告,因而计提的广告
费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能够税前列支。问:预提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申报的扣除应遵循确定性原则。此外,《财政部关于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字[2002]18号)
又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
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
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因此,该企业预提的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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