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号颁布时间:2026-02-28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案件;
(二)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眉山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凉山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三)巴中、雅安、资阳市税务局稽查部门,阿坝、甘孜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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