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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录入时间:2003-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3信息】 企业在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科目包含的内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表示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 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方是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 以前年度亏损。   一些企业会计把不属于该科目的内容,如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资产 损失等科目的内容,均记入该科目,形成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 金额增大,弥补亏损基数增加,特别是将有关资产损失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后,丧失了追查相关责任的机会。   2.不能错误使用该科目逃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则相 应增加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减 少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作如下错误分录:借记相关科目, 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在记账年度作分录: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额)”,贷记“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所得税额)”。最后将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缴 纳的所得税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提前用当年的利润冲销,并直接减少了本年应 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客观上会造成偷逃税。   3.不能随意使用该科目。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所得税申报,且调整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事项,如超过了申报期限,就视为放弃权益。 此时,如发现有属于以往年度会计事项,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 年度亏损,其正确的会计调整分录应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相关科目; 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使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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