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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3-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3信息】 某企业1999年12月底接受捐赠设备一台, 价值10万元。接受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贷:资本公积           100 000   假设该设备为管理部门使用,残值为零,按10年提取折旧,则以后每年提取折旧 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0 000    贷:累计折旧         10 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办法》的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 旧。假设该企业3000年会计利润为50万元,且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51万元。以后各年该项资产提取的折旧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底企业把该项固定资产进行转让,发生清理费用为1000元,取得转让收入 为8.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 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办法》的规定,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此时应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是4000元,而是:85 000-1 000=84 000(元),如果2002年 的会计利润为80万元、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 000 -4 000+84 000=880 000(元)。 (i 2003 011 03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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