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3-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3信息】 某企业1999年12月底接受捐赠设备一台,
价值10万元。接受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贷:资本公积 100 000
假设该设备为管理部门使用,残值为零,按10年提取折旧,则以后每年提取折旧
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0 000
贷:累计折旧 10 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办法》的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
旧。假设该企业3000年会计利润为50万元,且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51万元。以后各年该项资产提取的折旧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底企业把该项固定资产进行转让,发生清理费用为1000元,取得转让收入
为8.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 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办法》的规定,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此时应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是4000元,而是:85 000-1 000=84 000(元),如果2002年
的会计利润为80万元、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 000
-4 000+84 000=880 000(元)。 (i 2003 011 037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