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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固定资产可否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3-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3信息】 2003年4月,某公司无偿接受捐赠的设备一 台,财务部门按照捐赠方开具发票注明的金额60万元,记入固定资产账,2003年7月, 该设备投入使用。问:受赠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 扣除。   但是,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第二条规定,首先,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 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 经营中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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