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模式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为现汇挂牌价,并按此价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客户交款采用承兑汇票,我公司贴现后才能直接使用。因此,我公司要求客户需多缴款,如现汇交3万元,承兑可能得交3.2万元,差额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对承兑及现汇差额部分,有无增值税及营业税方面的纳税风险?
答:根据问题所述,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承兑及现汇差额部分,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