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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12-08-27

  问:我公司是上海企业,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进行 “营改增”试点,广告业也纳入应税服务范围,2012年起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

  1.假如广告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开具给广告主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金部分,是否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2.以前营业税差额征税时,只能抵扣广告企业开具的广告发布费部分,而其他业务一律不得抵扣。从2012年起,广告主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制作还是其他与广告相关的服务,是否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第一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假如广告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广告公司开具给广告主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金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三项文化创意服务有关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接受以上服务而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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