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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焦炉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12-08-27

  问:我公司主要生产焦炭,焦炉是生产焦炭的主要设备,但是焦炉是用耐火砖砌制而成,属于不动产范涛,我公司建造焦炉发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用于建造焦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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