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凭证不能汇总开具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某蚕茧有限公司2001年公司成立,主
要从事蚕茧收购,并将收购的蚕茧经过烘干、分检后销售给缫丝厂生产白长丝。
由于蚕茧的收购季节性很强,该公司在各乡镇设立蚕茧收购站,各收购站凭公司
提供的《鲜茧收购凭证》向蚕农收购蚕茧。收购完毕后,公司将收购凭证汇总,以汇
总的数据集中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公司凭集中开具的农副产品
收购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4年4月22日,当地主管税务局的稽查人员到公司检查时,该公司财务
人员如实向他们反映了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情况。税务稽查人员认为:
公司收购的蚕茧合计20082651.26元,收购凭证全部是汇总开具的,
而且每张收购凭证都按限额足额填写,且销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填写不全,
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要求。其中,3806568元春
茧是由广东省非独立核算机构收购的,运回当地后,公司再集中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
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申报抵扣税款。
2004年5月8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决定:该公司2610744.66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行为
还要进行罚款处理。
其实,早在企业开办之初,由于税务机关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不能满足蚕茧
收购的要求,公司就曾向税务机关请示,同时对蚕茧收购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流程进行
了书面报告,当时主管税务分局的副局长还带人到公司了解情况并表示同意。之后,
该公司按照这个收购流程运行了几年。现在要求该公司将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取得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公司没有这个承受能力。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失公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究竟应该怎样
使用才符合规定?
答: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其一,该公司没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和使用农副产品收
购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凭证)。为了加强对收购
凭证的管理,各省(区、市)都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
法。如江苏省《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就
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发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收购凭证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
农产品时使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多个出售人
汇总开具等。但是,该单位没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销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填写不全,并且汇总开票,不能反映具体收购业务的
真实情况,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操作要求。所以,该单位以
这种收购凭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依法退回。
其二,我国的发票管理遵循地域管理原则,该公司在广东收购的农产品,应当在
当地申请注册收购企业,并领用当地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当地收购企业将其收购的
蚕茧再销售给该公司,该公司凭收购企业开具的合法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而该公司
将广东收购的农产品运回本地后,在本地集中开具收购凭证申报抵扣税款,同样也是
非法的。
至于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方法曾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
负责人同意,但这次检查中税务机关却没有认可。对于这个问题要就具体情况作具体
分析,如果该公司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的,并且有书面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就
应该对此事负责,而不应该由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可以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
和当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批准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同时就该公司与税务机
关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具体陈述,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审理时
参考。
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都有具体的管理要求,随着
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部分省
(区、市)已将农产品收购凭证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因此,建议该公司与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请他们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方法进行辅导,以便依
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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