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案例:某计算机服务公司,以销售计算机
为主,并从事软件开发,为客户提供咨询等业务。1996年11月该公司销售计算
机取得收入800000元(不含税),软件开发取得收入100000元;为客户
提供咨询及计算机维修共取得收入50000元,这两项收入因故未分别核算。请问
对该公司的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计算机以及为客户
提供维修服务应征收增值税,开发软件及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属营业税税目。又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
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
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
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销售计算机应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
为:800000×17%=136000(元);软件开发收入应征营业税:
100000×5%=5000(元);为客户提供咨询及计算机维修收入因未分别
核算,均征收增值税50000÷(1+17%)×17%÷7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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