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销售折扣、销售退回与折让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四、销售折扣、销售退回与折让的税务处
理
(一)资料
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2002年9月发生下列业
务:
1.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
品不含税售价3000元。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
商场优惠出售,每台不含税售价2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9月5日,向另一
家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
2/20、N/30。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
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000元。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000
元,五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600元。
4.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800元,不含税销
售单价30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9月4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商场在对外销
售时发现,有5台电视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该厂将5台电视
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6.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
额)。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
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
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属于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850元的单价销售,无需
另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当然,如
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则不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
在实际收到折扣后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这种情
况,双方均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
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2850×500×17%+3000×200×17%=34425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
格确定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31100+4000)÷(1+17%)×17%=51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纳销项税额=93600÷(1+17%)×17%=136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
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
项税额。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
进项税额相等,即:3000×20×17%=102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非等价交换,一方另以货币方式支付部分价差,则支付方应
将支付的货币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5.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
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
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
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
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
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
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扣减。
应纳销项税额=(300-5)×3000×17%=150450(元)
综上,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44250+5100+13600+10200+150450)-400000
=123600(元)
解题指导: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其收购的旧货物能否得到抵扣,主要看其是
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例中,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旧电视机,一般不可能
取得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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