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不同情形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三、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不同情形
(一)资料
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2002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销售食品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1批,应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税),加
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尚未支付。
(3)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1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销售额为156923.08元,税额为20400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支付卸力费800元。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面粉11000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000元。经查该企业生产成
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主要是面粉)金额占生
产成本的比例为40%。
(6)本月将企业已使用过的下列固定资产对外出售:(1)送货用摩托车1辆,原价
8000元,售价5000元(含税);(2)卡车1辆,原价80000元,售价50000元(含税);
(3)旧设备1台,原价30000元,售价40000元(含税)。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资料2:
某果酱厂(一般纳税人)2002年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向某果园收购水果20000公斤,收购凭证上反映的金额为20000元(每公斤1元)。
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腐烂2000公斤。
(2)水果运回后,用于发放职工福利400公斤,用于厂办三产招待所1600公斤。
(3)当年将其余的水果全部加工成果酱800公斤(20公斤水果加工成1公斤果酱)。其
中700公斤果酱全部对外销售,售价30元/公斤;50公斤果酱因管理不善被盗;另外
250公斤果酱用于厂办三产招待所。
要求:假设本月未发生其他业务,试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解答
1.(1)应纳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2)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劳务),必须在劳
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因加工费尚未支付,故暂
时不得抵扣。
(3)该笔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
(4)税法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税法不
允许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
扣减。由于原材料每次购进的价格可能不等,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材料成本中除进价外
还包含运费、保险费、挑选费等其他费用,加之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如先进先出
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很难准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税法明
确规定: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
际成本(指账面成本,具体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乘以按征税时该
货物(不再划分,也无法准确划分运费金额)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11000×13%=1430(元)
(5)由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中已
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电费等,而生产工人的工资及车间、
设备的折旧费则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只能转出成品制
造成本中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40%×13%=1040(元)
应当指出:产成品中的外购项目的扣除率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从理论上讲,
应当按照产成品成本中各扣除率不同的外购项目的比例分别计算,或者针对各个企业
的不同情况测算出一个综合税金扣除率直接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根据成本
扣除率确定外购项目的金额,然后再依照上述材料损失的转出办法进行。
(6)根据财税字[1994]26号、国税函[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单
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其他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
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
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统一按4%计算增值
税并减征50%。
该企业销售摩托车、卡车因售价低于原价,不征增值税;旧设备因其售价超过了
原价应征税。
应纳税额=40000÷(1+4%)×4%×50%=769.23(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征税额
=[51000-(20400-1430-1040)]+769.23=33070+769.23=33839.23(元)
2.(1)将自产产品果酱用于招待所,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售价确定销售
额。
本月应纳销项税额=(700+250)×30×17%=4845(元)
(2)根据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本月向果园收
购水果应抵扣税额为20000×13%=2600(元),下列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①途中
因管理不善,腐烂水果2000公斤;②将外购水果用于职工福利400公斤;③将外购水
果用于招待所(非应税项目)1600公斤;④被盗果酱所耗用的原材料水果1000公斤(50
×20)。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13%-(2000+400+1600+1000)×1×13%=
1950(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845-1950=2895(元)
解题指导:
解答本题应注意下列问题:(1)视同销售业务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
扣的;(2)自产产品对外出租,属于自产自用,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3)从2002年
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收购免税农产品的
增值税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实际工作中应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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