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互开票不可取
录入时间:2003-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3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销售退回的会
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1)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应冲
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2)以前年度销售退回的商品,
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应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
税金(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发生的销售退回);(3)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
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
后四个月报出)退回,应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4)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
折让;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
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折扣、折让。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了省事(主要是考
虑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须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没有按照准则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是采用相互开票的方法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尽管对购销
双方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没有什么影响,但却会影响购销双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有以下三点:
1.对销售方来说,虚增存货价值,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虚增收入、
支出,同时虚增利润,既不符合会计真实性原则,也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2.对购买方来说,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虚增收入、支出,不符合
会计真实性原则;
3.从严格意义上,双方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
下面举例说明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对双方企业的影响。
例:宏丰公司于2003年4月1日销售给国泰公司A商品一批,数量1000件,单位销
售价格1000元/件,单位销售成本800元/件,发票已开,货款收到存入银行。7月2
日,因质量因素,该批商品全部退回,宏丰公司已将货款全部退回,并收到国泰公司
开具的单价为1000元/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一、销售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一)宏丰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2.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二)国泰公司收到商品验收入库付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二、销售退回时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宏丰公司收到国泰公司退回的商品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二)国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由于不是其产品,故可视同转让材料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关的
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具体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00万元
三、对宏丰、国泰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宏丰公司
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宏丰公司虚增存货20万元(100-80=20万元),虚增主营业务
收入100万元,虚增商品销售成本80万元,致使虚增利润20万元,同时虚增增值税销
项税额17万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如果金额较大且存在跨年度时,按此处
理将会使得宏丰公司的会计报表不实。
(二)国泰公司
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国泰公司虚增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虚增其他业务支出100万
元,同时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如果金额较大且
存在跨年度时,按此处理将同样会使得国泰公司的会计报表不实。
四、建议
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我们不能因其麻烦,而擅自改变其账务处理方式,而
应严格按照《收入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
进行处理,使得企业的报表能够准确、真实、恰当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at20030904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