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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手机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问: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不属于从 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以经营××品牌手机为主要业务,同时还要负责发放话机号码 和代办通话手续。但在经营销售过程中,相关的电信劳务服务(通话服务)、通信网络、 通话等一切电信业务均由市电信局负责。另外,该公司销售的××品牌手机售价为 每台2680元(进价为2180元),为用户提供的销售发票是印有地税局监制章的该公司自 印专用发票,发票摘要栏开具的内容是“无线市话”。针对该公司的这种情况,问: 销售手机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通知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 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 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 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按照文件规定,该公司销售手机应缴纳增值 税,而不是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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